|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拍卖业政策调研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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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08 16:21 文章来源: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拍卖业政策调研的报告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根椐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关于开展拍卖业政策调研的通知》〔商建标函[2006]110号〕的要求,我们对云南省拍卖业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云南省拍卖业基本情况
云南省拍卖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在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商务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拍卖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和2005年1月1日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省经过整顿和规范拍卖市场,不断加强拍卖业管理工作,稳步发展拍卖市场,我省拍卖业管理工作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以1990年2月云南成立第一家拍卖公司(昆明拍卖市场)为标志,我省正式有了拍卖业这一新兴行业。那时起我省拍卖市场的发展主要靠自发地进行,到工商登记备案后,就可以开展业务工作,至《拍卖法》颁布之前,全省拍卖企业不到10家,而且无主管部门,没什么规范管理。《拍卖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前,1996年底省政府成立了由省贸易厅、省经贸委等七个部门组成的云南省拍卖市场协调领导小组,明确了省贸易厅为全省拍卖业主管部门,我省拍卖行业开始步入规范管理阶段。至2000年全省拍卖企业发展到36家,但规模比较小,拍卖年成交额才5亿元。2000年底省政府机构改革后,省贸易厅转体成立集团公司,其行政职能移交给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接手拍卖业管理后,在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下发了《云南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拍卖管理的通知》和《云南省拍卖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全省拍卖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按照省经贸委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州市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全省拍卖企业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2000年4月成立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6年来,共举办拍卖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班6期,共培训人员600名,制定了拍卖行业自律规范,积极组织或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至2003年底,我省拍卖企业发展到73家,拍卖协会1家,拍卖师89人,拍卖从业人员近900余人,拍卖年成交额24亿元。2004年初,省政府部分职能机构改革,撤消省经贸委,成立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商务厅又成为我省拍卖企业新的主管部门。
2005年制定下发了“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云南省拍卖业管理暂行办法》。同年,按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新增拍卖企业21家,新增拍卖师15人,2005年举办拍卖会1192场次,拍卖年成交额31.9亿元,同比增长29.2%,佣金总额12756.6万元,上交税金106万元,举办拍卖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班2期,培训人员160名。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淮证书》发证工作。评先10户拍卖企业为“2004年度先进单位”(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盈利的、2004年成交额位于前列的),并进行了表彰。名单为:昆明星迪嘉拍卖有限公司、大理中意拍卖有限公司、云南明通拍卖有限公司、昆明锦易拍卖有限公司、云南嘉富尔拍卖有限公司、红河州洪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大理天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玉溪正泰拍卖有限公司、云南仁恒拍卖有限公司、云南东陆物业拍卖有限公司。
到目前为止,我省拍卖企业113家,拍卖师128人,拍卖从业人员近1200余人。拍卖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为促进我省商品流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拍卖业管理工作
(一)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公布施行之前,我省对全省拍卖企业数量及布局进行合理调控。按照《拍卖法》规定,我省16个地州市,有的地州没有市(区)行政区域,为了适应各地州经济发展的需要,我省规定每个地州市可设拍卖企业1-3家,省会城市可适度放宽设立数量,要求拍卖企业主要设立在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市(县)或经济较发达的区(县)。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执行,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公布施行后,对全省拍卖企业数量适度放宽了。2005年1月1日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施行以来,严格按照《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设立拍卖企业。
(二)严格设立拍卖企业准入条件
申办拍卖企业法人必须是自然人,国有企业申办不予以审核。自然人申办拍卖企业必须符合“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规定的准入条件。2005年完成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淮证书》的同时,本省旧证收回作废。
(三)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
我省对拍卖企业的要求,除了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之外,还提出一些特别的规定:
首先,拍卖企业必须证照齐全,资质完备。2005年1月1日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施行以前,许多省份都不发许可证。但我省设立拍卖企业除了有核准文件外,还必须有由省拍卖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云南省拍卖业许可证》。在发《许可证》之前,我省拍卖业主管部门到拍卖企业实地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办公场地是否符合治安条件、办公设备是否完备、工作人员是否到位、拍卖师在位情况、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办理、起动经营和招商情况,以及对法人代表素质和诚信情况进行考察等。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达不到条件的继续筹备,直至完备。
其次,进行诚信服务教育。《拍卖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拍卖公司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了更好地遵守这些原则,我们要求拍卖企业:一是接受标的时,必须对每一个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精确测算、评估、查清标的来源、属性、权属、权益、规模、规格及有关技术参数等情况,并向竞买人出具说明书,特别要说明标的瑕疵情况,不允许有欺瞒行为,以防止拍卖人与买受人的矛盾纠纷。另外,对权属不清的或处分权不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标的应拒绝接受委托。二是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时,除了有标的说明文件外,必须进行现场录像备案,便于日后检查标的竞买成交程序的合法性。三是拍卖企业必须遵守《拍卖法》关于佣金的规定和国家价格管理制度。不允许拍卖企业之间竞争标的时相互降低佣金比例或以低于拍卖活动成本价竞争(义拍除外)。四是建立法人代表跟踪制度。拍卖业目前在我国属一种特种行业、中介组织,业务活动中表现出基本无成本、基本无风险、利润高的特点,而且可以经手转付标的拍卖价款。在这种背景下,个别少数法人代表存在投机或违法行为心理。因此,我们建立了《云南省拍卖企业法人代表简历报表》,内容包括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几项有:个人财产情况、配偶情况、工作简历、奖惩情况、相片和身份证,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是否有过犯罪记录等。对法人代表我们能保证他的过去,但不能保证他的将来。但对法人代表的监督管理机制必须建立,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掌握动态,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同时,我们要求委托方与拍卖企业共同建立标的拍卖价款回收帐户,或者由委托方直接收取拍卖价款,拍卖企业只能单独收取佣金。
第三,明确各拍卖公司经营范围。《拍卖法》对拍卖企业经营范围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拍卖活动中,标的属性有些复杂,各委托部门存在着指定和定点委托拍卖情况。所以我们明确规定:文物只能交由具有文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拍卖,其他拍卖企业就不能进行文物拍卖;海关罚没的走私物品交由定点拍卖企业拍卖;公物委托拍卖、社会(个私)委托拍卖、法院、银行、企业等委托拍卖,所有拍卖公司都可以参与。
第四,打破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拍卖市场。我们允许省内或国内所有拍卖企业都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异地拍卖活动,但必须事先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工商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确认。各拍卖企业可以横向联合,相互协作从事拍卖活动。
第五,拍卖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拍卖企业执业及兼职;拍卖师可以接受新成立拍卖企业拍卖会的临时邀请或大型拍卖会的专场邀请;拍卖师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合理流动,但必须在原拍卖企业办理解聘手续后,才能接受另一拍卖企业的聘请;反对盲流拍卖师的存在。
(四)实行拍卖企业退出机制
我省实行拍卖企业退出机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拍卖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若干规定。具体办法就是平时检查和年度检验。一是平时走访检查,发现一起问题纠正一起,不允许违规现象继续存在。二是年检,年检时要求各拍卖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年终总结、会计报表、经营报表、“三证”(《云南省拍卖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拍卖师证、税务发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等。年检结果分两种: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根据违规程度不同分别给予口头警告、文字通报、限期整改和取消拍卖资格等处分。通过年检,2001年至2005年我省共撤消10家拍卖企业,7家提出限期整改,45家次提出警告。这些企业主要有不参加年检的、违法的、一年内无经营活动的、无拍卖师的,以及其他违规情况等。
(五)充分发挥拍卖行业协会的作用
拍卖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它的根本职能是“服务、协调、监督、自律”。协会接受省商务厅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具有相对独立性。省商务厅受邀请参加协会年会活动、常务理事会,听取协会工作反映。为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省商务厅赋予协会七项职能:
一是抓好拍卖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执业拍卖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拍卖队伍的素质。二是办好《云南拍卖通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拍卖管理的方针、政策,宣传拍卖工作先进典型,搞好拍卖评论工作。三是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管理部门规范好拍卖市场,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四是加强协会内部制度建设,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自律,规范运行,依法监督。五是协调好拍卖企业之间、拍卖企业与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与省际拍卖协会、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六是做好调研和统计(包括人员状况、经营状况、会计报表等)工作,每季度书面向省商务厅报告一次,为拍卖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七是积极推进拍卖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研究我国加入WTO规则,分析我省拍卖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提出对策,尽早与国际接轨,使我省拍卖业朝着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六)学习与借鉴省外拍卖业管理经验
我省是边疆民族省份,经济、文化不发达,拍卖市场规模小,拍卖水平不高,拍卖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方面与沿海一带发达省市相比差距比较大。因此近年来,我省很注重学习借鉴有关省市好的管理模式,学习省外优秀拍卖企业的经验。为了取长补短,逐步适应WTO规则要求,我省允许省外组织与个人来云南创办拍卖企业,现已有5家省外企业。我省允许省内标的委托单位聘请省外拍卖企业来云南举办拍卖活动。上海、福建、广东的几家拍卖公司来云南举办过拍卖活动,效果不错。这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学习和交流。但省外企业来云南举办拍卖活动,必须要经过我省拍卖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核和许可。我省也有几家拍卖企业到省外举办拍卖活动,如云南智同晨州拍卖有限公司、昆明星迪嘉拍卖有限公司等。
(七)适时调整政策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执行,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公布施行后,我省先后取消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物拍卖企业”的要求,废止了《云南省拍卖业管理暂行办法》,并适度放宽设立数量,由于云南拍卖市场偏小,品牌企业不多,要挖掘市场,培育品牌,还须先发展,后控制。在设立条件上不放松,严格按照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先有拍卖师,后审核成立。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云南拍卖市场起步晚,规模小,拍卖对促进我省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拍卖法》宣传不够,社会拍卖意识不强。
2、拍卖执法难。《拍卖法》和我省政策规定对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具有约束力,但对社会自发的无证的拍卖活动监督执法就十分困难,主管部门无执法权,工商部门也顾及不到。社会违法操作拍卖活动时有出现。如商场的商品拍卖、乡镇干部敲锣拍卖等。
3、有关法规与《拍卖法》有矛盾冲突。现在存在几个部门都可以进行拍卖活动的规定,土地部门、法院举办的拍卖活动到底是否合法,都说有依据。其原因是国家有关法律有关部门解释不同。
4、与有关部门协调困难。土地部门规定:拍卖企业如无土地拍卖主持人资格,拍卖的土地不予办理手续;税务部门对拍卖企业收税项目不够明确;工商监管比较繁杂;有些部门委托搞入围指定,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5、中拍协有关规定与活动,地方主管部门不知道,如拍卖师管理规定、拍卖企业资质评定、考拍卖师条件要求等。考拍卖师必须要有2年以上拍卖工作经历的规定不合理,新成立的拍卖企业的人员就不能参加拍卖师考试,脱离实际,影响了拍卖企业的发展。
6、我省拍卖师人员紧张。我省地处边疆民族地区,人员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考拍卖师起步较晚。
7、收取佣金比例无细化规定,导致恶性竞争,个别拍卖企业扰乱拍卖市场秩序。法院系统规定佣金比例不合法,因不是拍卖主管部门。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拍卖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加强引导,改善服务,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与省法制办协调,开展拍卖执法培训、检查和认证执法资格等各项工作。
(三)请省拍协加大对拍卖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执业拍卖师队伍的建设,以满足拍卖市场的需要。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四)严格贯彻《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适时对拍卖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五)尽快制订我省“十一五”期间拍卖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拓展拍卖业务,提高行业水平,实现拍卖业快速健康发展。
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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