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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经营管理
2006-09-07 15:27  文章来源: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法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报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受理时应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按《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许可公告网站地址]

www.bofcom.gov.cn 市场流通处网页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承办处室]

处室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联系电话: 0871- 6113871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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